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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議會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核定
壹、依據: 行政院民國92年7月9日院授人企字第0920054517號函訂「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
貳、目的:
一、為維護員工生活、工作與身心健康發展,以達到身、心、靈之優質平衡。
二、營造人性關懷、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強化團隊之向心力。
三、建立組織健康之心理環境及諮商輔導機制,提供諮商輔導資源,供同仁選擇利用。
參、實施對象: 本會全體職員工(含編制內職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技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肆、辦理單位: 成立「員工關懷協助小組」,小組應設置召集人1人,由本會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1人,由本會副秘書長擔任;執行秘書1人,由本會人事室主任擔任,小組成員由本會各組室及委員會中遴(推)選具有心理、社會、社工等專長或對「關懷、協助」有興趣、熱誠之同仁1至2人組成。
伍、員工關懷協助小組辦理事項:
一、負責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機制之規劃及宣導員工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觀念。
二、依據員工需求或參酌諮商輔導專家之建議,規畫辦理員工心理健康相關專題講座或訓練。
三、與心理健康諮商輔導相關專業機關(構),建立合作關係,並透過網路、印製刊物等方式提供諮商輔導之相關資訊,供同仁選擇運用。
四、受理員工諮商輔導案件,依員工需求提供相關資訊或轉介特約諮商師進行協助。
五、員工諮商輔導案件結案後之個案檔案管理及保存,並應確實遵守諮商輔導之專業倫理。
六、規畫設置諮商輔導室及諮商專線……等等,並宣導同仁利用。
七、行政業務。
陸、諮商師之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兩項或兩項以上:
一、具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或社工師等相關證照者。
二、具諮商輔導實務經驗達三年以上者。
三、具心理、諮商輔導、教育心理、社工等相關科系所碩士學位者。
柒、諮商輔導服務範圍:
一、工作職場問題之諮詢,例如職場人際關係、壓力調適之處理等問題。
二、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之諮詢,例如情緒失常、自卑、自我傷害傾向、家庭變故或失和、感情困擾、兩性關係失調等問題。
三、提供心理健康諮商輔導相關管道之資源訊息,供同仁選擇運用。
捌、諮商輔導服務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一:臺南市議會員工申請諮商輔導服務流程圖):
一、建立員工關懷協助小組人員名冊,員工可視需要逕行與名冊內之人員聯繫,以利安排初談事宜。
二、由員工關懷協助小組人員接案,並告知當事人應注意事項、可提出專家諮商輔導協助等資訊並與當事人討論目前遭遇之問題及困境後協助填寫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如附件二至四)。
三、經員工關懷協助小組人員初步協談後評估需轉介諮商師協助者,由小組成員安排諮商師、諮商地點及時間,並告知當事人進行諮商服務,且將當事人相關資料彙整後提供特約諮商師參閱,諮商結束後,諮商師應撰寫諮商輔導紀錄(如附件五),並依個案意願或諮商師專業判斷,安排續予諮商(如附件六)或辦理結案。
四、當事人於協談過程中,得要求終止協談或取消協談(請於前1日電話取消)。
五、諮商結束後,應請當事人填寫「臺南市議會員工諮商輔導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七),以瞭解諮商轉介之服務情形,作為日後改進業務之參考。
六、員工關懷協助小組人員於結案後,應將個案基本資料以密件方式封存歸檔,非經本人同意不得調閱。
玖、其他事項:
一、員工關懷協助小組及協助辦理本項業務之行政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確實遵守諮商輔導專業倫理守則,採隱密、不公開之方式,不得將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二、員工參加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訓練,參訓課程與時數得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計畫」等相關規定,納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之認證。
三、申請諮商輔導服務之同仁,每人每年至多補助4小時之諮商輔導鐘點費。
四、員工於機關外接受諮商輔導,或轉介至醫療或諮商輔導機構,如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輔導,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五、本會辦理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業務具有績效者,得酌予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六、辦理本計畫所需之經費,由本會在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計畫經簽奉 議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 臺南市議會員工心理健康諮商輔導實施計畫word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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